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方针政策;拟定全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依法负责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及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依法负责对化妆品的监管。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含食 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04年11月26日挂牌成立,系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职能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的监管职能。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一)监督实施国家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安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全市地方性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办法,规定及监管程序,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1.负责执行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