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全市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拟定工作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开展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推动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负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设工作。
(一)组织实施国务院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制定地方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拟定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一)组织实施国务院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食品(含食 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一)监督实施国家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