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7号)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菏发〔2009〕25号),设立菏泽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安全相关方针政策,组织拟订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的相关政策;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听证工作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本系统法制建设工作;负责实施和监督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潍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位于潍坊市新华甲巷6号,负责潍坊市当地食品药品的监督管理。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桂办发〔2009〕96号)和《中共钦州市委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钦发〔2010〕1号)等文件精神,设立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宝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1年7月26日正式挂牌成立,2006年4月经省编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在宝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宝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按职责权限制定相关的实施办法、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食品生产监管加强对白酒、瓶(桶)装饮用水、糖果、豆制品、食用明胶和使用明胶生产加工食品等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选取6家高风险企业试点推行质量安全授权人制度,抓好小作坊监督管理,出台《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方案》,有72家小作坊通过生产审查。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划、政策,组织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食品(含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简称“四品一械”,下同)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