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有关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蒙药等民族药,下同)、化妆品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全市食品安全、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监督管理的发展规划、计划。
(一)组织实施国务院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制定地方性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二)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方针政策;拟定全县餐饮服务环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依法负责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管及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依法负责对化妆品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