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盐城市委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盐委〔2010〕8号),设立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根据省委、省政府两办《关于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湘办发〔2004〕4号)和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州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编办〔2004〕10号)精神,在湖南省株洲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组建湖南省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处级,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驻马店市委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驻发〔2010〕2号),设立驻马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规格为正处级。
大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在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基础上,于2004年12月30日挂牌成立的, 是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行政执法机构。2010年起由省以下垂直管理划归地方政府为政府组成部门。
莱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 2004年11月26日挂牌成立,系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全市药品(医疗器械)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等全过程的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职能以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的监管职能。
马鞍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是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的直属机构,承担综合监督食品、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一)监督实施国家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用品、化妆品安全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全市地方性食品安全综合管理办法,规定及监管程序,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参与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保健用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