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省委办发〔2009〕100号)和《中共兰州市委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兰发〔2010〕2号)精神,设立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拟订全市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相关政策等并组织实施。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来信来访、宣传、财务等工作,指导局系统信息化建设;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教育、机构编制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听证和法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1、审批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2、批准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和登记事项变更;3、审批一类医药器械注册,核发注册证,办理重新注册和事项变更;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30号),设立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自治区卫生厅管理的副厅级行政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局编制了《广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广西政府门户网站的本机关网页查阅,也可以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本局窗
呼和浩特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于2001年11月26日,2004年9月21日增加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组建了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9月16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自治区垂直管理下划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管理,列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局机关设14个科室和2名稽查专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酒类、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起草全区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的机制,建
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参与起草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一)负责执行食品(含保健食品、酒类食品、清真食品、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生 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起草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动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落实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