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政策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和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拟定工作规划,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县(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组织实施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开展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药品(含中药、民族药、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全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推动食品药品安全企业负主体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建设工作。
承担机关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案件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拟定有关稽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品、酒类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机制,建立食品药品重大信息直报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着力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风险。
(一)监督实施国家食品(含餐饮服务食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推动建立落实食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的机制